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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民办学校章程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 学校自愿接受 教育局、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
第二章 办学机构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 m2;建筑面积 m2。
第八条 办学层次: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九条 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为六年,初中学生的学习期限为三年。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 人:由 组成,其中 均从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期届满后可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学校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结算;
篇2: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_______ 。[名称应当符合教育部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_______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_______。[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______;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______。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______。[如: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____。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__元;出资者:__;金额:___元。[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范围;__________
(二)招生区域;__________
(三)招生对象;__________
(四)办学形式;__________
(五)办学形式;__________
(六)办学层次;__________
(七)办学规模;__________
(八)规章制度;__________
(九)教学管理;学校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达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教材依法审定。学前教育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必须具体明确,与教育局确认许可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__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__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5人以上;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教育局]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主任等) 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保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确保教育活动正常、稳定、安全的开展。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__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 ……此处隐藏19395个字……管单位核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院长(校长、主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提出单位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理事会批准;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本教育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六) 理事会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本单位院长(校长、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一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校长、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校长、主任)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校长、主任)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 … … … … … … … … … …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依法在理事长或院长(校长、主任)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办学出资人属于 (在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和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中选一项)。资产性质 (要求:以自主拥有的资产确认其性质)。
第三十条 资产来源:
(一)开办资金 [举办者单位出资、个人出资、联合出资(须注明出资比例)] ;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赠 (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数额、用途)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本单位筹设时举办者办学出资额(人民币) 万元(要求:1、说明资金来源2、本项资金的性质);
第三十二条 其他出资方式 (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选其中并说明其产权关系等)。
第三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需要规定此条款。)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单位的资产和财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理事会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或核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理事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 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 … … … … … … … …。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成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