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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立法进程(精选多篇)

时间:2025-01-13 07:11:39
劳动合同法立法进程(精选多篇)(全文共9771字)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劳动合同制度是随着劳动关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而出现的。

背景一:新中国成了后破除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

背景二:计划经济时期的用工制度:

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一次分配定终身,即职工被单位录用后,除调动或开除、除名的特殊情况外,就一生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职工的生病死亡都由单位负责,用一句通俗的地说,就是“生是企业的人,死是企业的鬼。”职工只要被单位接收后,就再也不用为失业和就业而担心。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用工形式的弊端也慢慢地呈现出来。这种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事实上正成为了一种无条件的“终身制”,它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结合为一体,形成了“铁饭碗”“大锅饭”的弊端,其主要表现是: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高低一个样,一线二线一个样,在这种制度下,有些人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大锅饭,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得不到发挥。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未得到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用工制度上的“终身制”就面临着改革的命运。用工制度的“终身制”的改革探索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通知的目的就是: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如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也是一种解放生产力)。

劳动合同制度试行几年后。国务院在1986年以国发77号文件,下发达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4个重要文件,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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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四个规定也随着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形成,开始推广。

背景三:为了使劳动合同制度走入法律轨道,1994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开始普遍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目前,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劳动用工的主要形式。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法制的进一步市场化,用工形式多样化,如劳务工、农民工、小时工、外来工等等,这些新的用工形式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而呈现出一种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所以这种混乱局面,当前劳动法来调整还不能规范,劳动者的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所以急需制定一部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的专业法律,《劳动合同法》

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就是说在什么地方、在哪些领域内具有约束力,适用什么人,《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从而确立劳动关系以及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1、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以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采用书面文字表达方式确定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什么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因为劳动关系必须以劳动法律、法规来规范,要以文字化把这种关系确定下来,作为劳动关系的有效保证,便于双

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进行的相互监督,共同遵守各自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再是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有据而查,因此,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对于减少劳动争议,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法律对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与劳动合同的终止不同。(如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死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补吊销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就依法的规定立即消灭。当事人无条件的要接受。

1、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

(1)劳动合同的双方解除(协商解除)双方解除是由哪一方主动提出来,是直接涉及到经济补偿金问题。用人单位主动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反之,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不具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因此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是由哪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来很有必要。

2、劳动者单方解除

无过错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中的无过错解除是指劳动者并非因用人单位有

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中的无过错解除的规定。该条规定了两种无过错解除:

(1)、普通性预告解除

预告解除,要求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定期限告知对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乐意,劳动者只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特殊性预告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普通性预告解除对比,这种预告解除特殊在两个方面:一是只有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才享有此项解除权;二是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正因为这种预告解除有其特殊性,所以可称之“特殊性预告解除”。

3、过错解除

劳动者单方解除中的过错解除,是指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单方解除中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了两种情况:

普通性即时解除

所谓即时解除,与预告解除相对应,它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必提前通知对方,而是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的即时解除,第三十

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二)未 ……此处隐藏4953个字……不执行劳动定额标准,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费,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对劳动者实行强迫劳动。

四、 国内外形势的需要

这几年经济高速发展,但社会问题突出,劳工权益受损并引发的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已成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最主要障碍;(案例)。长期以来我国以低劳动成本作为主要的竞争手段,但现在这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了,劳动者也不认可了;中国加入wto后,低成本引发大量反倾销案,以及对中国产品质量的质疑,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涉及劳工标准和劳工待遇问题。因此必须通过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来提高竞争力。

五、维权成本过高

讨薪千元,成本至少三千11 《中国经济时报》2014、9、27 徐谷明文

从2014年12月开始,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调查了北京、陕西、重庆、广东、黑龙江、山西、河北和湖北等8个省、直辖市,共发放农民工维权状况调查问卷8000份,在2014年5月完成了万多字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 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完成所有程序,农民工维权需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花费时间至少11-12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国家支付政府工作人员、法官、书记员 等人员工资至少是1950-3750元。综合成本在3420-5720元之间。

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到诉讼,农民工要付出巨大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还有政府成本和法律援助成本。一般情况下,讨薪1000元需要付出综合成本至少3000元。这还是保守的计算,依据调查的典型农民工案件,每个案例的维权综合成本都超过1万元。

根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1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由此可以看出,为了索要农民工的1000亿欠薪,整个社会至少要付出3000亿的成本。 1、2014年12月颁布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是为了减少讨薪成本,一裁终局。

2、律师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四、行政监管不到位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和重要性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完善法律体系的需要,是建立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我国的经济发展不能一味依靠廉价劳动力,适当提高劳动成本是保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的需要。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颁布施行,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推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节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区别和关系

有人将《劳动合同法》简称为“新”《劳动法》。

第五篇:2014年:劳动立法进程将进一步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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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劳动立法进程将进一步加快 作者:骆 潇

来源:《职业》2014年第01期

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2014年的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将有重大举措。

首先,《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技术工种职业资格条例》的立法步伐加快。劳动法学研究会会长郑东亮先生认为,在《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应该更多地考虑到就业格局的变化,多种灵活就业形式的发展,对口头合同等方面有更详细的规定。为限制企业的随意裁员行为,还要从解除合同的程序上,对劳动者进行更有效的“解雇保护”。郑东亮会长还透露,《就业促进法》草案也正在紧锣密鼓的起草中,预计在2014年上半年将完成起草工作。该法研究起草的重要任务是要实现促进就业政策的制度化,包括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同时也对劳动力市场进行进一步规范,对反就业歧视有更细化的规定。同时,劳动保障部相关部门表示,2014年劳动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将进一步加大。针对目前争议颇多的劳动仲裁制度,相关部门也正在考虑修改《仲裁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修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并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员的专业培训。

如果这些立法计划能够在明年年内顺利实施,无疑对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但郑东亮指出,根据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我国劳动保障立法步伐还应加快,我国的劳动保障法制环境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目前,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比较突出的难点有四个,即就业格局变化引起劳动关系多样化,出现了法律调整的真空;劳动监察力量太薄弱,制度建设不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弊病较多,要改变这种状况,恐怕需要在制度上有根本的变化;地方立法不平衡,如何进行衔接和统一的问题比较突出。此外,明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十周年,要利用这个机会加强普法宣传和研究工作。郑东亮会长强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劳动保障执法难。出现这个问题,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地方政府的短视,认为对企业的宽容就是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二是劳动力市场一直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不够强烈;三是缺乏诚信的社会环境。所以,加快《劳动监察条例》的立法进程尤其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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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除新《工伤保险条例》以及4部部颁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出台外,共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13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14年1~10月份,有30个省(区、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百人以上大规模群体性事件496起,比上年同期增长20.1%,参与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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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万人,比上年同期下降34.7%。而2014年前三季度,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3万件,涉及劳动者当事人48.6万人;其中集体劳动争议0.8万件,涉及26.7万人,结案率为87%。与上年同期相比,劳动争议案件上升了15%,涉及的劳动者人数增长18%,结案率下降了6%。

在劳动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完善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研讨会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在讲话中指出,根据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进程,至少以下问题需认真研究和总结:一是如何设计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框架;二是如何界定政府部门在就业促进中的职责;三是如何适应劳动关系新变化,完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四是如何妥善处理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五是如何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六是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此外,如何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如何加强劳动标准立法,劳动保障立法如何更好地借鉴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诸多问题,都需要更深入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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